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博耀房地**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博耀房地**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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