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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金亭医院与被上诉人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泗洪县分金亭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3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为,该案属侵权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无论是否构成侵权,其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以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泗洪县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该案应由江苏**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南**童医院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于上诉人泗洪**医院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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