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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明可达动力**公司与被告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明可达动力**公司(以下简称明可达公司)诉被告深圳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福**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福**公司认为:原告明可达公司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部分依据系2011年9月16日由案外人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公司)、原告明可达公司、被告福**公司共同签订的《债务清偿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五条明确约定:三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各项权利义务,执行中如有异议,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的部分债权依据系案外人福**公司、原告明可达公司、被告福**公司共同签订的《债务清偿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五条约定:三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各项权利义务,执行中如有异议,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事协议的利益相关人,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法院。案外人福**公司、原告明可达公司、被告福**公司共同签订的《债务清偿协议书》中约定产生争议可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深圳福**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被告深圳福**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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