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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明可达动力**公司与被告沈阳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明可达动力**公司诉被告沈阳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南京明可达动力**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明可达动力**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明可达动力**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3元减半收取40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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