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明可达动力**公司诉被告沈阳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南京明可达动力**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明可达动力**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明可达动力**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3元减半收取40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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