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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理由及请求:由于案涉租赁厂房不符合江北新区总体规划,至今未能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且没有通水、通电,达不到生产经营的条件,上诉人至今没有实际进驻,现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仍在南京市栖霞区靖安镇联盟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租赁厂房位于南京市六合区红山电镀工业园区内,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联**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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