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州**限公司与徐州**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徐州**限公司与徐州**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47814元。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5年6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安排当事人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

2、2015年7月至10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经查除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且已经被本院查封或轮候查封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涉案车辆未能实际扣押且涉案部分车辆的车主已经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在审查当中,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朱**未果。

3、2015年11月4日与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通话,其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根据案情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全额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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