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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苏州市吴**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根诉被告苏州市吴**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根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根自愿申请撤回对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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