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根诉被告苏州市吴**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根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根自愿申请撤回对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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