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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吴江**有限公司、时永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时时美化纤有限公司、时永民、陆**、吴*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区人民法院(2015)吴*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吴*时时美化纤有限公司、时永民、陆**、吴*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原审法院催缴后,吴*时时美化纤有限公司、时永民、陆**、吴*金时利织造有限公司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吴江**有限公司、时永民、陆**、吴江**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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