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梁*诉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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