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加**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盾**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加**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14元减半收取1207元,由原告无**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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