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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律师事务所与董**、詹**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吴*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董**、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吴*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吴*律师事务所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吴*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苏吴*律师事务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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