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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甲诉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钱**、被告郭*及其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甲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刘*乙、刘*丙。婚前双方由于年轻草率,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难以共处,2012年底被告留下孩子离家老家,一年多来未与原告一起生活,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抚养儿子刘*乙,被告抚养儿子刘*丙,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郭*答辩,1、被告不同意离婚。2、双方婚前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生育一对儿子。3、为了孩子健康成长,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请求判决不准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随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8年1月9日生长子刘*乙,2010年3月15日生次子刘*丙,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实无和好可能为由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庭审笔录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具有一定感情基础且已育有两子。双方虽产生矛盾并分居,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另查明,原、被告育有两子,都尚未成年,需要父母的抚育与关爱,解除婚姻关系对子女的成长不利。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感情,为自己及子女营造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刘*甲与被告郭*离婚。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刘*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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