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营销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阴**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4075元(原告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