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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陈**与江苏滔**限公司、薄**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陈*芹诉被告江苏滔**限公司、薄**、宿金平、第三人付怀兵案外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第二次庭审之前,原告张*、陈*芹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江苏滔**限公司和薄**赔偿其损失1万元。2016年2月22日,原告张*、陈*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陈**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陈**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陈**负担(原告张*已预交9300元,由本院退回92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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