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陈*芹诉被告江苏滔**限公司、薄**、宿金平、第三人付怀兵案外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第二次庭审之前,原告张*、陈*芹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江苏滔**限公司和薄**赔偿其损失1万元。2016年2月22日,原告张*、陈*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陈**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陈**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陈**负担(原告张*已预交9300元,由本院退回92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