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赵**等与江阴市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赵**、赵**诉被告江阴市环境保护局、第三人江阴**有限公司不履行环保行政监管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唐**、赵**、赵**以涉案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唐**、赵**、赵**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赵**、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赵**、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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