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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新兵与钟**、无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钟**、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金公司)、中国人民财**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无锡**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硕民初字第0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韩**原审诉称:2014年10月13日07时48分许,韩**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无锡市新区薛**由南向北行驶至设有方向指示和机动车交通信号灯组合控制的薛**新宅路路口驶入南侧直行导向车道后进入路口直行,遇钟**驾驶苏B×××××号轻型厢式货车在薛**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宅路口驶入北侧左转弯导向车道后进入路口左转弯,结果韩**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先倒地后向前滑行,再与轻型厢式货车右前轮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韩**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无法查证事故发生时双方驾驶人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事实,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现韩**诉至法院,要求人民财保**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一并赔偿医疗费41357.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护理期1500元、交通费229元,合计43356.12元。

一审被告辩称

钟**、洛**司原审辩称:钟**在本起事故中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钟**已向韩新兵垫付10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人民财保**公司原审辩称:1、韩新兵无证驾驶无牌无照摩托车且未戴安全头盔,应负事故全部责任,钟**在本起事故中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2、如果商业三者险一并处理,需钟**、洛**司提供案涉车辆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且人民财保**公司需扣除医疗费总额的20%后再核赔商业三者险。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交通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车辆保险、先行垫付等情况

2014年10月13日07时48分许,韩**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在无锡市新区薛**由南向北行驶至设有方向指示和机动车交通信号灯组合控制的薛**新宅路路口驶入南侧直行导向车道后进入路口直行,遇钟**驾驶苏B×××××号轻型厢式货车在薛**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宅路口驶入北侧左转弯导向车道后进入路口左转弯,结果韩**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先倒地后向前滑行,再与轻型厢式货车右前轮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韩**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无法查证事故发生时双方驾驶人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事实,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苏B×××××号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系洛金公司。事故发生后,钟**已支付韩新兵10000元。

人民财保**公司为苏B×××××号车辆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及相应的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均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其中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金额为500000元。

二、韩**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

1、医疗费。韩新兵主张医疗费41357.12元,为此其提供门诊病历1份、出入院记录1组、医疗费票据10张(金额为41357.12元)、用药清单1份予以证明。钟崇军、洛金公司对于医疗费金额无异议。人民财保无锡市分公司表示需要扣除医疗费总额的20%非医保用药后核赔商业三者险。该院审查认为,根据韩新兵提供的票据核算,其医疗费为41357.12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韩新兵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18元/天×15天)。钟**、洛**司、人民财保无锡市分公司表示由法院依法判决。该院审查认为,韩新兵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及期限均无不当,该院依法确认韩新兵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70元。

3、护理费。韩**主张护理费1500元,为此其提供无锡长**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1张予以证明。钟崇军、洛**司、人民财保无锡市分公司表示韩**的护理费应按照每天50元的标准计算15天。该院审查认为,韩**提供的票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无法确认,该院酌定韩**的护理费按照每天60元的标准计算15天为900元。

4、交通费。韩新兵主张交通费229元,为此其提供票据5张予以证明。钟崇军、洛**司、人民财保无锡市分公司认可150元。该院审查认为,结合韩新兵的病情及就诊情况,酌定韩新兵的交通费为200元。

韩**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为:医疗费41357.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护理费9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42727.12元。

关于事故责任,韩**主张钟**负事故全部责任,理由是:钟**在驾驶车辆左转弯过程中,未尽谨慎驾驶的安全注意义务,直接导致韩**为避让其车辆倒地受伤;钟**、洛**司、人民财保**公司认为韩**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钟**不负事故责任,理由是:1、事故发生时,韩**未佩戴安全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存在重大过错;2、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韩**自己倒地后侧滑13米后撞击钟**所驾车辆,韩**的倒地受伤与钟**的驾驶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通过交警部门制作的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以及询问笔录可知:1、事故发生时,钟**所驾车辆行驶速度较慢,韩**所驾二轮摩托车行驶速度较快;2、事故发生的原因系韩**二轮摩托车倒地侧滑与钟**所驾车辆发生碰撞;3、韩**所驾车辆倒地滑行距离达十几米。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韩新兵主张钟**承担全部责任,但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韩新兵所驾二轮摩托车倒地后侧滑十几米与钟**所驾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时钟**所驾车辆行驶速度较慢,且韩新兵从其侧面滑行而来,钟**无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避让,另韩新兵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驾驶二轮摩托车,该院认为本起事故应由韩新兵负全部责任。韩新兵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42727.12元由人民**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12000元,超过部分30727.12元由韩新兵自行承担。

事故发生后,钟**已支付的10000元,韩新兵应予返还。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一、人民财保**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韩**经济损失12000元。二、韩**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钟崇军10000元。三、驳回韩**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韩**负担217元,由人民**公司负担83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韩**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判决因其驾驶二轮摩托车无证无牌即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交警事故认定书已记载钟**存在过错行为,故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形,且双方均驾驶机动车,应依据江苏省的相关规定,由双方各承担50%赔偿责任。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不当,请求二审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由钟**承担事故50%的赔偿责任,并由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人民**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韩**10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韩**16363.56元,并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洛**司、人民财保无锡市分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韩**所驾二轮摩托车倒地后侧滑十几米与钟**所驾车辆发生碰撞,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虽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但综合事故具体情形来看,事故发生时钟**所驾车辆行驶速度较慢,且韩**从其侧面滑行而来,钟**无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避让,且韩**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进一步加大了道路行车的危险系数,原审法院综合上述情形判断应由韩**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综上,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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