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江苏**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苏**限公司与南京明**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4)建商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南京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1900元,由南京明**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南京明**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义务,江苏**限公司遂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南京明**有限公司在本市没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其有车牌号为苏A×××××五菱牌小型客车一辆,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予以查封,截至2015年12月28日,南京明**有限公司在各家银行的存款余额为7129.66元,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扣划并拨付申请人。

本院认为

除上述已查明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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