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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江苏华**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江苏华**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谈鹏程、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兵诉称:他原来是华**司的员工,后与华**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华**司未结清其工资。后经他催要,华**司于2015年1月16日出具书面材料,承认尚欠他工资25000元。嗣后他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华**司向他支付拖欠的工资款2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华**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6日,华**司财务科向陈**出具欠条1份,载明:经财务核实,截止至2015年1月16日本公司尚欠陈**25000元。落款处盖有华**司财务专用章。

审理中,陈**就欠款的形成情况及付款情况述称:他于2011年9月份进入华**司从事网络推广工作,2011年9月1日,他与公司签订了试用合同,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满后,他又于2011年11月份与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他与公司约定每月工资10000元,实际每月发放生活费5000元,剩余款项年底一并发放。2012年12月底,他与公司协商一致后离职,并由华**司收走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离职时华**司尚欠他工资62500元,后经他催要,华**司支付了37500元,尚欠的25000元由华**司财务科于2015年1月16日向他出具欠条予以确认,此后华**司未向他付款。

上述事实,有陈**提供的欠条及本院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中,华**司对结欠陈**的工资出具了欠条,华**司应及时支付欠款。因华**司未支付欠款而引起本案纠纷,故对陈**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江苏华**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支付工资款25000元。

如江苏华**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江苏华**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陈**垫付,江苏华**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陈**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中支行,账号:11×××05)。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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