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李*乙与被上诉人李*丙、李*丁、李*戊、王*继承纠纷一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4)江宁淳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李**、李*乙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王*作为李**的养女,是被继承人李**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对王*系被继承人李**养女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淳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李**、李*乙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88元,由本院退还李**、李*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