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协议,互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和其它责任,故原告吴**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