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阴都梁成**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优**限公司、南京优**任公司及第三人江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淮阴都梁成**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以本案纠纷原告现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淮阴都梁成**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阴都梁成**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淮阴都梁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