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符*、徐**、严**、华安财**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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