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万*与被告贝**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万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6元,减半收取106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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