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与被告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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