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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陶**、孙*高等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与被上诉人陶**、孙**、罗**、戚*和身体权纠纷一案,姜**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泰姜顾*初字第0046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丁**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2016年3月15日上诉人丁**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丁**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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