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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与绿地集**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钱**因与被申请人绿地集**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淮中民终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过程中,依法于2016年1月5日向钱**邮寄送达传票,通知其于2016年1月27日到庭接受询问。钱**收到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钱晓*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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