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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与曹二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骆**诉被告曹二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的委托代理人臧其颂、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二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骆*君诉称,2013年6月,原告骆*君与案外人王**、张**、蔡**、杜*跟随被告曹**做工-粉刷宿**南水岸1号楼内墙。2013年3月31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等人合计4万元工资款并出具欠条。多次索要,被告仅支付15000元。现王**、张**、蔡**、杜*等人已经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过邮寄的方式通知被告,但是被告至今仍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曹**支付原告工资款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曹二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1日,被告曹**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工人工资现金肆万元整,承诺于2014年4月30日还清。证明人,蔡**”,后又变更为“4月30日还款35000元”,并备注被告曹**的身份证号码及住址。后被告曹**付款15000元。

2015年9月30日,原告骆**与案外人王**、张**、蔡**、杜*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王**、张**、蔡**、杜*将其对曹二成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骆**。当日,原告向被告曹二成邮寄债权转让协议书。

以上事实有欠条、协议、快递单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等人跟随被告曹**从事劳务,双方结算后,被告曹**出具欠条并约定付款时间,现因被告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原告等人有权要求被告曹**付款。因案外人王**、张**、蔡**、杜*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通知被告,故原告作为债权受让人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曹二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骆**2500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曹二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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