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香澜**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市**程有限公司、江苏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宿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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