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何**、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唤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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