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何**、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何**、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唤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