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通**限公司与常熟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熟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开商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熟市**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常熟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