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薄银凤、张**、苏州家和房地**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司苏州分行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司苏州分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司苏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司苏州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