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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与肖*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薛*与被告肖*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肖*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薛*诉称:原告薛*与被告肖*甲于2004年通过网络结识相恋,××××年××月××日双方在成都市高新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肖*乙。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太少,彼此了解不深。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太大,经常为琐事发生争执。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只支付了部分抚养费。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感情,夫妻之间矛盾重重,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抚养费按照自然年15%的比例增加。

被告辩称

被告肖*甲辩称:原、被告的婚姻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的,并非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因工作原因分居两地,被告与原告共同负担了婚生子的抚养费用。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薛*与被告肖*甲于2004年通过网络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在成都市高新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在成都市生活工作,被告在扬州市生活工作。××××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肖*乙。婚后,双方因两地分居,沟通相对较少。2015年11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抚养费按照自然年15%的比例增加。审理中,经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恋爱,经过了解后自愿结婚,婚后共同抚育了一子,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因两地分居,沟通相对较少,导致感情逐步淡化。只要今后双方加强沟通,相互尊重、理解对方,遇事多商量,多为家庭子女利益着想,夫妻关系还是可以改善的。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薛*与被告肖*甲离婚。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民法院,账号:11×××57)。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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