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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冷寒冰名誉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理由及请求,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南京市秦淮区,若存在侵权,其行为地亦位于秦淮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受到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依法可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原审原告冷寒冰住所地位于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63号,该地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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