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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限公司与上海艾**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艾**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77元,减半收取计20,638.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638.50元,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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