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大汉**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市**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市**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大汉**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4元,减半收取1322元,由原告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