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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限公司与江苏大汉**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大汉**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市**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市**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大汉**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4元,减半收取1322元,由原告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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