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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与孙**、中国人民财**市龙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尚清国与被告孙**、中国人民财**市龙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尚清国于2015年12月30日以将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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