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杨*、周**、中国太平洋**城中心支公司、黄**、盐城**有限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原告陈**又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