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凤**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通凤**有限公司经本院书面通知,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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