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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姚**、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开民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开民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常熟**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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