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限公司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动软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盈动软件与马**于2013年4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4月27日,马**向盈动软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马**(身份证号:××)兹因组建美术团队向盈动软件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本人承诺还款期限为2013年8月26日前,逾期不归还,则盈动软件有权向本人加收欠款总额年利率的15%做为违约金,且盈动软件将永久享有追讨权及提请苏州**民法院诉讼的权利。盈动软件于当日通过其工作人员农肖颖的账户向马**转账30000元。借款到期后,盈动软件要求马**还款未果,双方发生讼争。

原审庭审中,马**提交《劳动返聘合同》一份,合同显示,甲方(用人单位)为盈动软件,乙方(劳动者)为马**,合同签订日期为2013年7月15日。

上述事实,有离职证明、欠条、转账明细、农肖*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返聘合同》及原审中当事人陈述、原审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原审原告盈动软件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马**归还盈动软件借款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500元(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19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马**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盈动软件就其主张的马**结欠其借款本金30000元的事实,向原审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盈动软件、马**双方约定了归还日期,马**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故盈动软件要求马**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应予支持。马**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盈动软件主张自马**逾期之日即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19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应予支持。关于马**举证的《劳动返聘合同》,由于签订时间为2013年7月15日,发生在本案借款之后,故本案不予理涉,马**可另行主张其权利。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马**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盈动软件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以及违约金(以本金30000元,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19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马**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元,由马**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上诉人马**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劳动合同解除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返聘合同,上诉人完成了网**司和被上诉人约定的第6批外包业务。根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需向上诉人支付36432元的劳动报酬,此款已经大于上诉人的暂支款,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盈动软件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欠条和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马**与盈动软件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马**向盈动软件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马**逾期未归还相应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现盈动软件要求马**归还借款30000元,并主张自逾期之日即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19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马**上诉主张按照《劳动返聘合同》而应由盈动软件支付其36432元的劳动报酬,但该《劳动返聘合同》发生在本案借款之后,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本院对此不予理涉,马**可另行主张其权利。据此,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马**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2元,由上诉人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