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与被告陈**、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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