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限公司与被告徐**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家港**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州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4元减半收取1622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042元,由原告张家港**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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