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无锡市**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洁**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