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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佳恩科电梯(江苏**限公司与高县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富佳恩科电梯(江苏**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公司)与被告高县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富**公司委托代理人金**、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富佳恩**司诉称:2011年9月15日至2012年9月28日期间,原、被告签订了承揽合同合同5份,由原告为被告定作电梯26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上述电梯均已验收合格后投入运行。被告仍有201585元余款未支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价款201585元。

被告辩称

被告泰**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5日,乙方即富佳恩科公司与甲方即泰**司签订了承揽合同1份,约定:由乙方为甲方定作自动扶梯、观光梯各1台,总金额261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30%即7.83万元、提货前8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的65%即16.97万元、余5%安装验收结束7天内付清1.3万元。本合同所涉电梯已验收合格,结欠尾款13000元。

同日,双方又签订了承揽合同1份,约定:由乙方为甲方定作客梯2台,金额21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30%即6.36万元、提货前8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的65%即13.78万元、余5%安装验收结束7天内付清。本合同所涉电梯已验收合格,结欠价款16100元。

2012年4月5日,乙方即富佳恩科公司与甲方即泰**司签订了承揽合同1份,约定:由乙方为甲方定作自动扶梯2台、客梯1台,总金额4784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30%即14.352万元、提货前10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的65%即31.096万元、安装验收合格后5天内付合同总价的5%即2.392万元。本合同所涉电梯尚未检验,结欠尾款23920元。

2012年9月28日,乙方即富佳恩科公司与甲方即泰**司签订了承揽合同1份,约定:由乙方为甲方定作小机房乘客电梯10台,总金额126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30%即37.8万元作为订金、乙方发货传真通知甲方,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价的65%即81.9万元、合同总价的5%作为一年的质量保证金,计6.3万元,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一年后的7个工作日内付清,但最长不超过货物发运之日起18个月。本合同所涉电梯已验收合格,结欠尾款63000元。

2012年3月3日,乙方即富佳恩科公司与甲方即泰**司签订了承揽合同、安装合同各1份,该二份合同由高县金**责任公司代泰**司签订,并在授权代理人一栏上盖章。承揽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定作客梯4台、货梯2台、自动扶梯2台、观光电梯1台,总金额17113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的5%即8.5565万元作为定金、制作后3天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的15%即25.6695万元、乙方确认发货时间并书面通知甲方后,甲方在2天内到工厂验货,在到工厂的第二天,甲方支付给乙方本批次发货货款的60%作为提货款、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7天内,甲方支付该批次合同总金额的15%、合同总价的5%作为一年的质量保证金,计8.5565万元,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一年后的7天内付清。安装合同约定:安装费包含在电梯承揽合同中。本合同所涉电梯均已安装、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结欠尾款85565元。

上述承揽合同均包含了定作方提供的土建尺寸及图纸,并且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4年4月2日,双方就泰**司购买的上述26台电梯的延期维保签订了补充协议。

以上事实,有富**公司提交的合同、一般土建尺寸、电梯监督检验报告、补充协议、明细分类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承揽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本案中,已检验合格的电梯,付款条件均已成就,被告应当支付尚欠款项;尚未检验的电梯所涉合同的尾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原告可待付款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被告泰**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高县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富佳恩科电梯(江苏**限公司价款元17766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4元,财产保全费1550,合计5874元,由原告富佳恩科电梯(江苏**限公司负担697元、被告高县泰**有限公司负担5177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富佳恩科电梯(江苏**限公司已预交,限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账号:10×××99。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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