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佳恩科电梯(江苏**限公司与被告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佳恩科电梯(江苏**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富佳恩科电梯(江苏**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富佳恩科电梯(江苏**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绥芬河**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保全费157元,合计388元,由原告富佳恩科电梯(江苏**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