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蒋**诉被告陆**、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彭*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蒋**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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