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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甲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季*甲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季*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季*乙。婚后双方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015年7月12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因故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4年3月份开始分居,婚生子季*乙今年8周岁还比较小,由女方抚养比较适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季*乙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我与原告在房产的分割上存在争议,如果小孩随我生活,我要求原告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儿子季*乙,否则我不同意离婚,该房产是我与原告婚前领取办理的房产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9月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在盐城市亭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季*乙。婚后一度时期,原、被告相处较好,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陈*离婚。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结婚证,该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婚后双方理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建幸福和睦家庭。但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未能妥善处理,致夫妻相处不睦,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今后只要双方加强交流沟通、增加信任,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多为孩子成长考虑,夫妻和好是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季*甲与被告陈*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季*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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