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江**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胡**、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3)都商初字第0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3)都商初字第05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