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邵*甲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邵*甲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通过他人介绍相识,2005年12月9日登记结婚。2008年10月6日生女儿邵*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被告因工作关系,聚少离多,特别从2013年起基本不沟通。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王*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通过他人介绍相识,2005年12月9日登记结婚。2008年10月6日生女儿邵**。目前因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等原因产生矛盾。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邵*甲与被告王*离婚。
本案诉讼费260元,由原告邵*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