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孙**与被执行人彭春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孙**与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就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向有关单位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高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